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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2日電)監察院曾就檢察機關延緩簽收判決書,糾正法務部。監院今天請法務部長曾勇夫到院質問,監委李復甸說,法務部的回應讓人「無感」,若再不處理,將以「公務員違法失職」處理。

李復甸指出,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期限是10天,但從哪個時間點開始計算實務上卻有很多爭議,先前有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就擺著,等到有把握上訴或不上訴,再簽收文日期。

李復甸說,有些民眾一審被判無罪,以為自己沒事,後來二審卻被判有罪,且檢察官上訴期間超過民眾收文的10天期限;監院接到多件陳情案,也糾正過法務部,法務部回覆稱要把刑事訴訟法上訴期間從10天改成20天,但他認為,即使拉長上訴期限,檢察官緩填收件日期的情況還是會再發生。

監察院認為法務部沒有改善措施,今天動用「質問權」,要求曾勇夫到監察院說明。

李復甸指出,曾勇夫回應稱近年來法院實務判決,將判決書的送達時點以「法警送達」的時間為準,不再以「檢察官簽收」的時間為準,若檢察官有延遲收受情形,將會處分檢察官;曾勇夫並說,未來將推動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的修正,改由主任檢察官收受判決書,送司法院作為修法參考。

不過,李復甸認為,收文記錄是採「法警」送文的記錄,而不是「檢察官簽收」記錄,根本是「狠打了檢察官一個耳光」,法務部竟還沾沾自喜。

李復甸說,法務部的回應,讓人「無感」,如果法務部明知違法而不處理,將以「公務員違法失職來處理」;依監察法規定,公務員違法失職,監院可以糾舉或彈劾失職公務員。

另外,監委今天一併針對法務部沒有落實職務監督與輪調機制,提出質問。監委周陽山認為,若檢察官無法獨立辦案,且無適當輪調機制,會導致檢調工作士氣低落,或與地方人士長久相處,無法公正執行職務。

監察院指出,曾勇夫回答監委質問時表示,檢察官久任一地的情況,過去的確存在,但法務部於民國99年11月1日已修改調動原則,若有人地不宜或久任4年以上經檢察長建議調動者,將進行調動,否則會追究檢察長的行政責任。1001012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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