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16日電)針對台電公司發布山腳斷層初步調查,原能會表示,這是原能會要求台電耐震精進作業的執行事項,台電未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的規定進行通報,不排除將依法研議相關裁罰。
原能會說明,關於台電發布山腳斷層新事證,其實是民國96年7月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將山腳斷層列為第2類活動斷層,新增由北投向金山延伸約21公里的北段,且有向東北角海域延伸的可能,加上同年7月16日日本新潟縣亦發生大地震,造成東京電力公司柏崎刈羽核電廠停機事件,原能會為進一步確保核能電廠的運轉安全,因此要求台電公司應參考日本東京電力公司之地質調查及補強做法。
原能會表示,曾針對國內活動斷層調查結果、日本核能電廠地震經驗、美國與日本核電廠的經驗,要求台電公司推動「核能電廠耐震安全再評估精進作業」,分別對核一、核二廠及核三廠之地質調查與耐震安全專案列管追蹤,以確保運轉中核電廠有足夠的耐震安全性能,讓民眾心安。
這項耐震精進作業分成「海域、陸域地質調查」、「地震危害度分析與設計地震檢討」、「核電廠各安全相關結構、系統及組件(SSCs)耐震餘裕檢討及適當補強作為」等階段,分階段執行,各項執行結果應提報原能會審查。
近日台電公司對外發佈山腳斷層海域長度的初步調查,即為耐震精進作業應執行事項之一。
原能會也說,依據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條」及「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第五條」之規定,機組有進入未經分析且嚴重影響機組安全之情事,經營者有二小時內主動通報主管機關之義務。
因此對於15日台電公司針對山腳斷層初步調查之新事證對外發佈訊息,原能會將通知台電公司儘速到會進行詳盡說明,另外,對於台電公司未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的規定進行通報,原能會不排除將依法研議相關裁罰。
所謂第二類活動斷層,依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目前所定義的活動斷層分為兩類,第一類活動斷層指過去1萬年內曾經活動過的斷層;第二類活動斷層係指過去10萬年內曾經活動過的斷層。10009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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