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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21日電)台灣證券交易所今天公告修正法規,將包括上市公司董事、監察人、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「有違反誠信原則行為」不得申請上市,範圍更加具體化。
證交所表示,根據「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」第15條第2款第2目規定,申請上市公司董事、監察人、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「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,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」,該申請公司不得上市。
相關規定修正後,明確將上市公司董事、監察人、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「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」,明確限縮為「犯公司法、銀行法、金融控股公司法、證券交易法、商業會計法等商事法規定之罪,或犯貪污、瀆職、詐欺、背信、侵占等罪」。1000921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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